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孔**价值63253元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孔**银行存款63253元或查封被告孔**价值63253元的相关财产;
二、查封原告孙**位于郑州**族区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