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诉被告石**、王**、洛阳**限公司、宋**、刘**、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于2015年9月9日申请缓交15000元诉讼费后未按时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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