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诉被申请人河南兴**有限公司、昌**、郭**、洛阳奥**限公司、湖北**限公司、郭**、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080元,减半收取12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姜立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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