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青诉被申请人河南兴**有限公司、昌**、郭**、洛阳奥**限公司、郭**、湖北**限公司、郭**、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青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八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兴**有限公司、昌**、郭**、洛阳奥**限公司、郭**、湖北**限公司、郭**、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