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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高原、楚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贵诉被告高原、楚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原、楚腾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6日及1月29日被告高*因买车和还信用社贷款分两次共计向原告借款36万元,被告楚腾飞对其中的15万元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高原、楚腾飞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和2014年1月29日被告高原分两次共计向原告借款36万元,被告楚腾飞对其中的15万元提供担保。后被告高原未偿还借款本息,楚腾飞未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高*向原告张**借款本金36万元及被告楚腾飞对其中15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高*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被告楚腾飞对其中15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本金三十六万元,并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张**自2015年6月16日(即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楚腾飞对上述借款中的本金十五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楚腾飞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原追偿。

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元,由被告高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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