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路移增诉被告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路移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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