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张**、陈**与被上诉人房**及原审第三人潢川县**发公司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