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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房**及原审第三人潢川县**发公司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张**、陈**与被上诉人房**及原审第三人潢川县**发公司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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