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李**与王**、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从涉案专利(200720090251.9)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料斗(9)和灰浆斗(12)是“储料、下料机构”的必备构件。结合说明书和附图理解,权利要求1中“储料、下料机构”内容包括料斗(9)和灰浆斗(12)。权利要求2也明确了“储料、下料机构”包括料斗(9)和灰浆斗(12)。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储料、下料机构”包括“灰浆斗(12)”。二审判决在权利要求1内容的确定上,将“灰浆斗(12)”排除在“储料、下料机构”的内容之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认定错误。(二)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相比缺少“灰料斗(12)”,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也不会落入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储料、下料机构”是否包括灰浆斗,被诉侵权产品缺少灰浆斗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的保护范围。

经审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水泥瓦成型机,其特征在于:这种水泥瓦成型机包括导轨架(2),在导轨架(2)下面固定有导轨支撑调节杆(l);在导轨架(2)上面放置有机体(8),在机体(8)内固定有储料、下料机构、振动机构;在机体(8)下面的前后固定有辊轮(6),在机体(8)下面固定有成型机构。本院认为,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独立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机体(8)固定有储料、下料机构、振动机构,并没有限定还包括灰浆斗的技术特征。作为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才对灰浆斗(12)的设置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即所述的储料、下料机构包括固定在机体(8)上的灰浆斗(12)和料*(9)。因此,灰浆斗和料*是固定在机体上的必备构件的技术特征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该技术方案在说明书实施例以及附图2中有相应的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王**以权利要求2的实施例及其附图为依据,主张权利要求1限定的储料、下料机构包括权利要求2的灰浆斗(12)的再审申请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一、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实物为水泥瓦成型机,包括导轨架,在导轨架下面固定有导轨支撑调节杆;在导轨架上面放置有机体,在机体内有斗形储、下料机构及电动机、与电动机相连的减速机、与减速机相连的搅拌器、固定在机体上的振动器;在机体下面的前后固定有辊轮,在机体下面固定有波浪形成型器。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李**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其全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储料机构灰浆斗(12),不构成侵害权利要求2的行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1、3、4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1、3、4的保护范围,该认定并无不当。王**申请再审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与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一致。王**关于未落入权利要求1、3的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