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王**与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卢氏县东明镇张麻村雷家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景*与卢氏县东明镇张麻村雷家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身民事判决书
杨**诉杨**、中国平安**司沁阳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沁阳市**有限公司与沁阳市**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袁**、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