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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英诉被告宏润冷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英诉被告宏润冷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海峰、被告宏润冷冻的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贸易融资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即本案原告)投资原则上以200万元人民币为一个跟单单位,如果处理不周部分由公司(作为甲方的被告)配齐,按投资比例分红,四个月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抽回资金。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以收到投资款为准四个月确保乙方取本获利。协议签订的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现金210万元。期满后,被告没有向原告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保证在2015年12月10前偿还借原告的现金2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开始计算按月息3%计算。至诉讼时止,被告没有向原告还款。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借款利率应当不超过最**法院规定的2%计算。被告公司现在资金紧张,暂时无力偿还借原告的本金及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被告宏润冷冻作为甲方,原告李**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贸易融资协议》,协议第二项约定:乙方投资原则上以200万元人民币为一个跟单单位,如果处理不周部分由公司配齐,按投资比例分红,四个月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抽回资金;第三项约定:甲方以收到投资款为准四个月确保乙方取本获利;第五项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借款人民币210万元,期限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到期本金利息一次性结清。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还款。2015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即“于2015年4月24日借李**现金贰百壹拾万元,保证在2015年12月10前还清本金及利息(月息3分)。”至诉讼时止,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的现金未还,有原告持有的被告出具的《贸易融资协议》及还款计划在案佐证,被告亦认可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还的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并赔偿由此给原告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按照相关规定,本院支持按月息2%计算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偿付借款2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5日始至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款日期止按月息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同时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河南省**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收款单位:河南省**民法院,账户:41001551418050002096,开户行:河南省**老城支行。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河南省**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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