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340-1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甘文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坭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银行、证券机构及广东省人民法院执行业务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已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桂****中型厢式货车,申请人逾期拒不预交评估费,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召开听证会拟终结本次执行,而双方当事人均无故缺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3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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