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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鑫**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鑫**限公司、郑州**有限公司、郑**、郑**、郑**、姬爱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鑫**限公司、郑州**有限公司、郑**、郑**、郑**、姬爱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鑫**限公司、郑州**有限公司、郑**、郑**、郑**、姬爱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78元,减半收取17139元,由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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