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宪法、颜*与被上诉人卢*亮相邻通行纠纷一案,韩宪法、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卢*亮将其停放在门口的报废客车拖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院经审理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04055号民事判决,韩宪法、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颜*于2016年4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卢**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颜*自愿撤回对卢**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颜*撤回对卢**的起诉;韩宪法与卢**相邻通行纠纷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