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6)豫14民终11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宪法、颜*与被上诉人卢*亮相邻通行纠纷一案,韩宪法、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卢*亮将其停放在门口的报废客车拖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院经审理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04055号民事判决,韩宪法、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颜*于2016年4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卢**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颜*自愿撤回对卢**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颜*撤回对卢**的起诉;韩宪法与卢**相邻通行纠纷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