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刘**、刘**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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