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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管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管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被告崔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6月23日婚生一女管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前感情可以,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吵架。生完孩子后,原、被告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要求原告父母看管孩子,否则老了不赡养老人。而且被告婚前患有传染病,结婚时向原告隐瞒,婚后对老人没有感恩之情经常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被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婚生女管某甲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说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虽然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矛盾,并不能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女儿管某甲在被告家中生活非常安定。原告以离婚来要挟被告,要求被告跟原告去北京,被告不同意去北京,因为孩子太小。被告患有乙肝,婚前告诉了原告,原告不介意并表示以后对被告和孩子更好,不要往心里去。被告没有说过以后不赡养老人并且每月给老人钱,是被告自己的钱,原告没有掏一分,被告经常给原告父母买衣服买东西有感恩之情,偶尔有矛盾是因为有代沟。原告惦记着被告女儿的2万块钱,孩子病了从不关心。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9月29日在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6月23日婚生一女管某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婚姻生活中,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增强家庭责任感,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与支持,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并按规定在递交上诉状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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