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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与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高**诉被告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高**诉称,二原告系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16号XX号楼5单元3层54号的房屋所有人,被告董**二原告所属房屋楼上四层402房间的所有人。2015年10月24日晚上7点钟左右,原告回家后发现屋内全部都是积水,经查看积水是被告董**家中暖气管爆管漏水所致,漏水致使二原告所属房屋从房顶到墙壁浸湿,床铺、家具、木地板、多处大面积被水浸泡,更为严重的是墙体进水导致家里电路短路,造成整个楼层电源短路。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董**赔偿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董**均拒绝赔偿,故二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董**赔偿原告因被告所属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8680元;2、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所属房屋的各种侵害,并消除对原告所属房屋的各种危险;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高**起诉时对被告董**的信息应当明确,应包括被告董**的姓名和住所地等信息。本案中原告李*、高**提供的被告董**的住所地,本院不能向被告董**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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