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清丰冶都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6元,减半收取277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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