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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保诉被告陈**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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