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闫先捧与被告秦红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闫先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闫先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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