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因诉郑州航空**管理委员会征收拆迁房屋土地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问题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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