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祁学明诉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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