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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美丽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美丽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美丽诉称,2014年7月6日,被告从原告处进货价值44342.86元。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4342.86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美丽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美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为454元,由原告李美丽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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