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申请撤销郑**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2014)郑仲裁字第662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的委托代理人王**,被申请人曹*的委托代理人赫中奎到庭参加审理。

原告诉称

申请人李**称:李**与郭**在2014年10月1日在沈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持续至现在,本案争议的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双方的共同积蓄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李**已向仲裁庭提交了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仲裁庭对该事实不予认定是错误的。李**与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郭**不知情,郭**知道后不同意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现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条件,故仲裁裁决违反了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曹*隐瞒了该案争议标的房屋存在共有人的事实,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662号仲裁裁决书。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曹*辩称:李**称曹*隐瞒房屋共有人,不符合事实,该房屋是否有共有人,李**应是明知且有告知曹*的义务,即便本案争议房屋存在共有人,在第三方见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李**在合同中认可没有共有人,因此李**的撤销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对其申请撤销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李**撤销郑**委员会作出的(2014)郑仲裁字第66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