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张**、张**、邱*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撤回起诉的要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2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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