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田加油站连锁总站、中国石化**原石油分公司与濮阳**有限公司、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田加油站连锁总站、中国石化**原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濮阳**有限公司、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在起诉后,原告中国石化**原石油分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诉状中其名称为中国石油**南中原分公司,该原告一直不更换诉状。另,被告濮阳**有限公司已变更公司名称为濮阳市华**。故二原告以濮阳**有限公司为被告,系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田加油站连锁总站、原告中国石**原石油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