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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余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高永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余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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