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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鹤壁**中学与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鹤壁**中学与被上诉人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刘**于2016年1月12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鹤壁**中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70934.66元。鹤壁**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豫060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刘**、鹤壁**中学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鹤壁**中学的委托代理人阎**,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周*、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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