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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