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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宋**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宋**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0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鸡公山大道(原107国道)中天商务酒店对面全福园小区四单元602号房屋的《房屋转让协议》,并按照合同约定于当日交付了90%的购房款人民币98000元。对于余款,双方约定在被告人免费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后一次性付清,并约定违约方将承担50000元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已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后续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被告拖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系违约行为,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金50000元,且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0日,原告陈**与被告宋**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鸡公山大道(原107国道)中天商务酒店对面全福园小区四单元602号房屋卖给原告陈**,房屋建筑面积约111㎡,总金额108000元,协议第三条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分两次付款:2010年4月10日即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90%的购房款人民币98000元。剩余10%房款在被告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后7日内付清。协议第六条约定,因被告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第七条约定,被告承诺免费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办证费用被告方支付,待房款结清后,房产证交与原告。协议第九条约定,双方自愿遵守本合同之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一切损失。原告已于2010年4月10号交付了首款98000元,被告亦于同日将诉争房屋交给原告,但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原告已经按照约定缴纳购房款98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将房屋交与原告后即应开始给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截至本案开庭时,被告宋**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因约定违约金额过高,本院调整为主合同标的的30%,即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324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陈**支付违约金32400元,并同时将位于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道(原107国道)中天商务酒店对面全福园小区四单元602号房屋为原告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相关登记过户费用有被告宋**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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