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安*、程边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与被上诉人安*、程边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宏**司不服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4)马*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3月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对本案开庭审理,上诉人宏**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750元,由焦作市**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