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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来法与申**、申**、林州市**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来法诉被告申**、申**、林州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杨**,被告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申来法诉称,1987年1月1日北小庄村连队依法公开将本连队17组林*发包给原告承包经营,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2011年5月23日,北**委会和17村民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林*延续承包合同书对1987年1月11日连队与原告签订的林*承包经营关系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被告北**委会在明知本案争议的林*已由原告承包经营,在没有解除与原告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下在1998年与被告申**(廷)签订林*承包合同时将原告承包的林*中的一部分重叠发包给被告是违法行为。申**所持合同与原告承包合同重叠部分是无效的。北**委会重复发包,被告申**、申**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原告承包经营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1987年1月1日连队与原告签订的1987年17组林*承包合同书和2011年5月23日被告北**委会及北小庄第17村民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的延续合同合法有效;2、依法确认1998年2月7日被告北**委会与被告申**(廷)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中所包林*与原告所包林*重叠的部分无效;3、判决被告申**和被告申**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申**辩称,原告所诉事实本案被告申**已于2016年1月18日作为另案原告在林州市人民法院合涧法庭提起诉讼,合涧法庭已立案受理,本案原告再次起诉属于”一案两立”,应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申建强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北**委会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7年1月1日北小庄村连队与原告签订1987年17组林*承包合同,将涉案林*发包给原告。2011年5月23日被告北**委会与原告签订延续合同,由原告继续承包涉案林*。1998年2月7日,被告北**委会与被告申**(廷)签订拍卖荒山合同书,该合同书涉及林*范围与原告承包林*范围部分重叠。2016年1月18日,被告申**(廷)向林**院合涧法庭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申**(廷)持有的拍卖荒山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告持有的1987年17组林*承包合同书及2011年5月23日延续合同违法无效。合涧法庭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所立案号为(2016)豫0581民初423号,该案件尚在审理中。2016年2月1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

上述事实,由被告申**提交的(2016)豫0581民初423号案件民事起诉状、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原告申来法、被告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来法与被告申**就同一案件事实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本院立案受理被告申**起诉的时间早于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申来法起诉的时间,且本案被告申**起诉本案原告申来法的案件尚在审理中。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申来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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