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周**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周**、罗**、河南和意服**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23.57433万元,本院已立案受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为便于案件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周**、罗**、河南和意服**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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