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洛阳市**程有限公司、河南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49元,由原告姚**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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