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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黑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杨因与被上诉人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韦晓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12时许,黑*骑电动自行车沿荥广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三官庙村丁觉寺村口处超车时,与丁**骑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至该处时相撞,造成丁**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丁**受伤后被送往荥**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费医疗费30034.62元,被诊断为:一、中度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中颅凹底骨折、左侧颞枕部头皮下血肿);二、左锁骨粉碎性骨折;三、肺挫伤;四、左肩部外伤。住院期间二人护理。2014年10月20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荥公交认字(2014)第113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黑*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丁**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黑*赔偿丁**各项损失5万元。案件审理中本院根据丁**申请委托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丁**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2015年9月1日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郑索城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丁**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中度颅脑损伤所导致的神经功能障碍的伤残程度符合十级伤残。因颅脑损伤致听力障碍的伤残程度符合九级伤残。左侧锁骨骨折内固定器在位,无法计算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需等内固定器取出后再作伤残鉴定。丁**支付鉴定检查费800元。丁**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黑*赔偿医疗费30034.62元、营养费620元、伙食补助费930元、护理费4836元、残疾补助金27683.3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检查费800元,共计75403.92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对本事故所作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采信。黑杨应按事故责任、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丁**的损失应依法认定,丁**的医疗费30034.62元、鉴定检查费800元,有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相关票据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丁**住院31天,主张营养费620元、伙食补助费930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医院出具证明,丁**住院期间二人护理,丁**请求依据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8472元/年的标准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836元,本院予以支持。丁**因本次事故致残,丁**请求黑杨赔偿残疾赔偿金2768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与法律规定及丁**的伤情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丁**的治疗情况,本院酌定丁**交通费为300元。综上,本院认定丁**各项损失共计75203.92元,丁**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黑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丁**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检查费,共计七万五千二百零三元九角二分;二、驳回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黑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八十五元一角,由黑杨负担。

上诉人诉称

黑杨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我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事实。原审判决未查清事实,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支持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过高,且不需要护理。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丁**答辩称:交警部门根据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及当事人询问材料作出责任划分是完全正确的,黑杨没有证据证明交警部门认定错误。我主张护理费提供有医院陪护证明,原审判决认定赔偿金额适当。而且黑杨一审不到庭。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丁**与黑杨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黑杨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审中黑杨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二审中上诉称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错误,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丁**主张护理费,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原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黑杨上诉称丁**不需要护理,缺乏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黑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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