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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民生人寿**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与被上诉人民生人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苏**于2015年4月30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民生**阳公司返还其500万元并支付利息604890元(利息暂请求至2015年4月29日,实际数额请求计算至判决之日),共计5604890元;2、本案诉讼费由民生**阳公司负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做出(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年1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苏**及其委托代理人酒信阳、民生**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云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034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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