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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刘**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刘**、刘**分家析产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刘**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刘**、刘**分家析产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终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1995年4月所立字据对房产约定归属的内容是无效的;2、房产是五人及其父母共同所有的财产;3、五人对房产所享有的产权基于父母的赠与与取得。二、原审判决认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之前,五当事人曾达成一致意见认可该房屋产权全部归其父母所有,将来房产的分配以父母遗嘱的形式重新分配。在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之后,五当事人又达成共同管理涉案房产的协议。在其父母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据此对涉案房屋租赁收益进行分割处理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申请人人刘**的再审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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