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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因与周**电视台、周口三合**展有限公司及河南**电视局周口中波转播台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电视台、周口三合**展有限公司及一、二审第三人河南**电视局周口中波转播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周口**民法院(2014)周*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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