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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公司诉被告王*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施工。被告与原告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不受原告的管理,无上岗证和工作证,劳动工资待遇也并非由原告发放,因此,被告并无明确证据证明与原告有劳动关系。经查,被告是包工头张**带领的施工队中一,其工资发放,人员管理等均由张**负责,其应与张**有雇佣关系。因此,被告与原告无劳动关系,原告不应对被告的受伤承担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劳动争议案,应当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诉讼主体仍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原告河**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张**应为主体不合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胜**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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