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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胡**、于**因与被申请人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于**因与被申请人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二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漯民三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胡**、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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