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刘**、鹤壁**中学与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王**与鹤壁经济开**屯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焦作市马**村村民委员会、焦作市马村**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焦作市马**村村民委员会、焦作市马村**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安*、程边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