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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志山与田永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山诉被告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田**因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向法院另行起诉,并申请鉴定,如果直接审理该案会导致将来原、被告双方义务冲突,本案需要以另外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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