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河南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对被告河南兴**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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