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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作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正一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作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通知原告焦作市正一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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