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证处(2015)焦众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7月28日前按照执行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相当于被执行人尹**、朱**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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