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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孟*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孟*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2日,原告因在郑州市**办事处马庄村孟庄中街十字路口路南开宾馆需要,欲租赁被告所有的一处楼房上所建的二层至六层共66间标间(包括房间、走廊、通道、楼顶)和一楼登记房。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年364320元,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

2013年12月27日滨**事处马庄村拆迁安置指挥部、中共滨**事处马庄村支部、滨**事处马庄村委会联合发出拆迁公告,拆迁范围包括原、被告双方约定租赁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事项将无法实现,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议解除合同,请求被告退还定金5万元,被告均予以拒绝。为维护合法利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2013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1份,主要证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5万元定金;

3、2013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1份,主要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的定金5万元。

4、拆迁公告1份,主要证明:双方约定的租赁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政府拆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应予以解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5万元,被告不同意,现在房屋没有拆迁,被告的房屋盖好了,原告不接,原告违约了,被告不应当退还原告定金5万元;2、关于合同,被告不同意解除,应当继续履行,被告不会退给原告5万元。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原告周*与被告孟**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孟**,乙方周*,一、甲方将自己宅基地(孟庄中街十字路口路南楼房一栋)上所建楼房共6层,甲方将其中2至6层共66间标间(包括房间、走廊、通道、楼顶)和一楼登记房,租赁给乙方使用。二、房屋租金为每年36.432万元。三、交房后,甲方优惠乙方20天装修期,交叉装修期不计算在内。交叉装修期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装修。四、房屋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5年租金不变。房屋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租赁权。五、甲方应于2014年3月1日交房,交房标准如下:1、房屋主体结构完备,无漏水、渗水、掉皮等房屋质量问题,楼顶做防水层,天井用阳光瓦封闭。楼顶渗、漏水由甲方负责出资维修,交房后房间内漏水甲方保修2个月。2、楼内外墙壁和房顶照白,地面铺地板砖,卫生间墙壁贴卫生瓷,洗手盆后贴卫生瓷,楼梯铺防滑瓷砖,地角贴踢脚线。3、通水、排水设施完备。打新*,用高扬程水泵,水罐安放在楼顶。4、通电设施完备。六、乙方租赁期间维护费由乙方自负。七、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情况下自行维修。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除乙方欠租外,不得终止或解除合同。八、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期内可以转租,转租时,告知甲方,甲方不能阻止和拒绝乙方转租。九、乙方交纳定金五万元,合同开始履行时所交纳的定金冲抵房租。十、双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双倍赔偿违约金。同日,原告支付被告定金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房租定金50000元,伍万元整。2014年1月10日,原告以2013年12月27日滨**事处马庄村拆迁安置指挥部、中共滨**事处马庄村支部、滨**事处马庄村委会联合发出拆迁公告,涉案房屋在拆迁范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辩称涉案房屋已经建好,没有拆迁,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不同意退还原告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2013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称涉案房屋已被列入拆迁规划,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辩称被告已按约定将房屋建好,房屋没有拆迁。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被拆迁,故原告主张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证据不足,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5万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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