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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发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司)因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3)卫民再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润**司申请再审称:该案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案件审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润**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政部、国土资源部、中**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字(2006)68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因受让方违约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滞纳金已纳入财政管理,应当同土地出让金一并缴入地方国库。一审法院认为润天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润**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平顶山**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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