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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张**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37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邓**、丁**与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37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给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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