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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诉被告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被告袁*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闫东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儿子。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找事与原告生气,稍有不顺就殴打原告,对原告对实施家庭暴力,并且被告的父亲不但不进行劝阻,反而殴打原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袁**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共同分割,共同债权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袁*甲辩称,原告起诉不是事实,俺俩婚后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袁**。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但自小孩出生后,二人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感情出现裂痕。为此,发生纠纷。

以上事实由原告所提供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虽然夫妻感情出现一些裂痕,但被告不同意离婚,仍希望和好,同时,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发生矛盾,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闫某某与被告袁*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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