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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占江与马庆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占江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占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2月18日,被告因经商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起初被告还能如约支付利息,随后不能按约支付利息。于是我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时至今日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5.7万元(利息从2013年11月19日暂计算至2015年6月18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递交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书写有借条,载明:“今借到尚占江战友现金100000元,拾万元整。借款人:马庆楼2013年2月18日”。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100000元,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已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还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其要求支付利息,无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尚**借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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