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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蒋某某、张*、蔡*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第三人张*、蔡*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某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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