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第三人张*、蔡*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某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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